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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与结婚 2024年1月1日,婚姻法新司法讲解开始生效!

   日期:2024-09-05     来源:www.minranhu.com    浏览:746    评论:0    
核心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讲解(一)》已于2024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实行。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2月29日法释〔2024〕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讲解(一)》已于2024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实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29日

法释〔2024〕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讲解(一)

(2024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实行)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拟定本讲解。
1、一般规定
第一条持续性、常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第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别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一同居住。
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四条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根据风俗给付的彩礼的,假如查明是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一同生活;
(三)结婚以前给付并致使给付生活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结婚
第六条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一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需要离婚的,应当不同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推行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置。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推行将来,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讲解第三条规定处置。
第八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一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倡导享有继承权的,依据本讲解第七条的原则处置。
第九条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含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含: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结婚年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第十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共识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第十四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存活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告。
夫妻一方死亡的,存活一方为被告。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重婚致使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置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缺陷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倡导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导致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第十九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暂停、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受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不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所规定的“自始没法律约束力”,是指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二条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些以外,按一同共有处置。
 
标签: 婚姻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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