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互赠礼物的现象很常见,分手时双方产生的纠纷也不少。一般有以下几种状况:
(1)恋爱期间互赠小礼品。恋爱时互赠小礼品、小礼物,分手时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持。
(2)在恋爱期间互赠贵重物品。恋爱期间赠与贵重物品,双方分手时通常情况下可以要回。这种赠与实质上是一种默示的附条件赠与,即附加了结婚的暗含条件。假如双方结婚以前分手,即该条件未能收获,一方仍占有该贵重财产就没法律依据,构成法律上的不当得利。
(3)恋爱期间赠与“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讲解
(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根据风俗给付的彩礼的,假如查明是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一同生活;
(三)结婚以前给付并致使给付生活活困难。
简单说,只须不符合以上3种情形,他们给付的彩礼就是自愿赠与别人,不因离婚而返还,而且,法院在审理彩礼案件时,还要结合平等、过错、酌情的原则,要具体状况具体对待。
(4)恋爱期间承诺但还没兑现的赠予。恋爱期间,一方由于一时的激动或爱情冲昏了头脑,承诺他们或与他们签订协议赠与,但还没兑现赠与双方就已经分手,这样的情况,法院不会支持该赠与成立。
(5)有配偶还与别人恋爱或同居期间的赠与。这种赠与就要通过配偶来起诉需要撤销赠与,返还夫妻一同财产了